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八條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 《質檢總局關于發布<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及<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的公告》(質檢總局2012年第55號公告) 備案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進口食品進口商的備案管理。 經營食品種類主要包括:肉類、蛋及制品類、水產及制品類 中藥材類、糧谷及制品類、油脂及油料類、飲料類、糖類、蔬菜及制品類、植物性調料類、干堅果類、其他植物源性食品類、罐頭類乳制品類、蜂產品類、酒類、糕點餅干類、蜜餞類、卷煙類、茶葉類、調味品類、其他加工食品類、特殊食品類、燕窩產品類及其他。 上述所列經營食品種類之外的產品,如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部分糧食品種、部分油籽類、水果、食用活動物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材料 進口商應當于食品進口前向工商注冊地海關申請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進口商備案申請表》(見文末附表); (二)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組織機構設置、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 (三)擬經營的食品種類、存放地點; (四)2年內曾從事食品進口、加工和銷售的,應當提供相關說明(食品品種、數量)。 辦理流程 (一)進口商通過“互聯網+海關”向海關申請備案,同時到主管海關窗口部門提交紙質材料,并對所提供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二)進口商提交備案信息后,獲得備案管理系統生成的申請號和查詢編號,憑申請號和查詢編號查詢備案進程或者修改備案信息。 (三)主管海關進行初審,核實進口商提供的信息和資料,信息、資料真實完整的,提交海關總署批準并發布;審核不通過的,通過備案系統告知備案不通過原因,并退回備案申請。 (四)海關總署審核,通過備案系統發放備案號,并上網公布備案企業名單。 信息變更 已獲得備案的進口商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海關提交變更申請。辦理流程參照備案申請。 辦理時限 備案申請資料齊全的,海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 備案處置 進口商在申請備案時提供虛假備案資料和信息的,不予備案;已備案的,取消備案編號。 收貨人轉讓、借用、篡改備案編號的,納入信譽記錄管理,并加強其進口食品檢驗檢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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