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貿易便利化,提升通關整體效能,海關總署決定對進口貨物分段實施準入監管,加快口岸驗放。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貨物準予提離 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憑海關通知準予提離進境地口岸海關監管區: (一)無海關檢查要求的。 (二)僅有海關口岸檢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檢查的。其中,進境地口岸海關監管區內不具備檢查條件的,收貨人可向海關申請在監管區外具備檢查條件的特定場所或場地實施轉場檢查。 (三)僅有海關目的地檢查要求的。 (四)既有海關口岸檢查又有目的地檢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檢查,或經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簡稱“收貨人”)申請在進境地口岸合并實施且已完成相關檢查的。 二、貨物準予銷售或使用 進口貨物準予提離后,由企業自行運輸和存放,憑海關放行通知準予銷售或使用。其中,屬于下列情形的,需辦結海關相關手續方可放行: (一)有海關目的地檢查要求的,海關已完成檢查。 (二)屬于監管證件管理的,海關已核銷相關監管證件。 (三)需進行合格評定的,海關已完成合格評定程序。 三、其他有關事項 收貨人銷售或使用進口貨物依法應當辦理其他手續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告所稱檢查,是指海關在進境環節對進口貨物依法實施的檢疫、查驗或商品檢驗作業。其中,口岸檢查由進境地主管海關在進境地口岸實施,目的地檢查由目的地主管海關在目的地實施。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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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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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分段實施準入監管 加快口岸驗放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