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內地與港澳經貿往來,根據《〈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和《〈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有關規定,現對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3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4號附件中部分商品原產地標準予以修訂,詳見附件1和附件2。經修訂的標準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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