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公路進出境運輸工具及貨運艙單管理,進一步規范相關電子數據申報傳輸要求,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數據項、填制規范
相關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以及本公告關于公路進出境運輸工具及貨運艙單電子數據的數據項、填制規范(見附件1至13)的要求,向海關申報傳輸公路進出境運輸工具和貨運艙單電子數據。
二、關于貨物運輸批次號
貨物運輸批次號是公路運輸工具載運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標識號。同一公路運輸工具一次進出境時可對應多份總運單,并使用同一貨物運輸批次號;同一總運單項下的貨物、物品,需多輛公路運輸工具載運時,應當使用同一貨物運輸批次號,并同時進出境。
三、關于艙單傳輸單元
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當以總運單為單元,一次性傳輸原始艙單或預配艙單的主要電子數據和其他電子數據。
四、關于進境承運確報
進境承運確報增加“途經國或途經地區”“司乘人員人數”“司乘人員健康狀況”“是否有預防接種”數據項。
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以進境承運確報電子數據方式一次性傳輸運輸工具預、確報及公路車輛進境申報單電子數據。運輸工具進境承運確報電子數據需刪除時,應當以貨物運輸批次號為單元進行刪除。
五、關于出境承運確報
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以出境承運確報電子數據方式一次性傳輸裝載艙單電子數據、運輸工具出境確報、公路車輛出境申報單電子數據。運輸工具出境承運確報電子數據需刪除時,應當以貨物運輸批次號為單元進行刪除。
六、關于過境貨物
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當按照有關規章規定傳輸過境貨物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
七、關于集中申報貨物
集中申報貨物憑清單進出境時,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當按照有關規章規定傳輸進出境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
八、關于跨境快速通關貨物
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當按照有關規章規定傳輸跨境快速通關貨物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
九、關于空載運輸工具
未載有貨物、物品進出境的運輸工具,或僅載有暫時進出境空集裝箱的運輸工具,海關不要求傳輸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只需一次性申報公路車輛進出境申報單及確報電子數據。
十、關于海關貨物通關代碼
RD01是指公路口岸進出境直通模式,適用于承運需在口岸海關辦結海關手續,不在口岸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裝卸貨物(集裝箱)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載運非貿貨物的進出境運輸工具不適用RD01)。
RD02是指公路口岸進出境直通轉關模式,適用于承運需在口岸海關辦理轉關手續,但不在口岸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裝卸貨物(集裝箱)的進出境運輸工具。
RD03是指公路口岸進境卸貨模式,適用于承運需在口岸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卸貨并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境貨物的運輸工具。
RD04是指公路口岸進境卸貨轉關模式,適用于承運需在口岸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卸貨并辦理轉關手續的進出境貨物的運輸工具。
RD05是指公路口岸進境掏箱模式,適用于承運需在口岸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掏箱辦結海關手續,并以散裝貨物方式提離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進境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工具。
RD06是指公路口岸進境掏箱轉關模式,適用于承運需在口岸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掏箱辦理轉關手續,并以散裝貨物方式提離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進境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工具。
RD07是指公路口岸進境卸箱模式,適用于承運需在口岸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卸箱辦結海關手續,并繼續以集裝箱貨物方式提離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進境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工具。
RD08是指公路口岸進境卸箱轉關模式,適用于承運需在口岸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卸箱辦理轉關手續,并繼續以集裝箱貨物方式提離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進境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工具。
RD09是指跨境快速通關模式,適用于承運跨境快速通關貨物(非過境貨物)的運輸工具。
RD10是指進出境空車模式,適用于未承運貨物、物品及集裝箱的運輸工具。
RD11是指暫時進出境空集裝箱公路直通模式,適用于承運不在口岸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卸箱的暫時進出境空集裝箱的運輸工具。
RD12是指暫時進境空集裝箱公路口岸卸箱模式,適用于承運需在口岸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卸箱的暫時進境空集裝箱的運輸工具。
RD13是指非貿方式公路口岸直通模式,適用于承運使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含備案制清單)、轉關申報單以外方式申報的進出境貨物、物品,需在口岸海關辦結海關手續,不在口岸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裝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
RD14是指出境散裝貨物公路口岸裝車模式,適用于承運需在口岸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裝載散裝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后載運散裝貨物出境的運輸工具。
RD15是指出境集裝箱貨物公路口岸裝車模式,適用于承運需在口岸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裝載集裝箱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后載運集裝箱貨物出境的運輸工具。
RD16是指過境貨物跨境快速通關模式,適用于采取跨境快速通關方式承運過境貨物的運輸工具。
RD17是指整車、暫時進出境車輛通關模式,適用于按照貨物辦理進出口或暫時進出境通關手續,并采取自駕方式進出境的公路運輸工具。
RD18是指邊民互市貨物公路口岸直通模式,適用于載運邊民互市貨物從境外進入邊民互市區域或從邊民互市區域駛出境外的進出境運輸工具。
十一、關于海關反饋信息
海關接收到原始艙單、預配艙單等電子數據后,以總運單為單元向艙單傳輸人反饋接受傳輸、不接受傳輸及原因等審核結果。
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當按照海關反饋的不接受傳輸的原因進行核查、更正,并重新傳輸艙單數據。
海關以總運單為單元通知艙單傳輸人不準予卸載的,該總運單所列貨物均不得卸載。
十二、關于預配艙單自動清理
海關對于超過申報時間1個月且未傳輸進出境確報電子數據、未實際進出境、未向海關傳輸運抵報告、理貨報告等艙單相關電子數據,也未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申報手續的預配艙單電子數據自動清理。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67號、2014年第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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