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5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有關規定,《協定》將于2022年2月1日起對韓國生效實施。《辦法》第二條所述的成員方增加韓國?!掇k法》第十四條所述的《特別貨物清單》增加《出口至韓國特別貨物清單》(見附件1)。
二、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06號第八條所述原產地證書格式增加原產地證書續頁格式(見附件2)。原產地證書所載內容無法在首頁內完整列明的,出口成員方簽證機構可通過續頁補充列明。
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至韓國特別貨物清單.doc
海關總署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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