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國漁業及海洋資源部關于巴布亞新幾內亞輸華食用水生動物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巴布亞新幾內亞食用水生動物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國漁業及海洋資源部關于巴布亞新幾內亞輸華食用水生動物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食用水生動物是指原產于巴布亞新幾內亞,捕撈自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管理海域,輸往中國用于食用的甲殼類、魚類、軟體類活水生動物,不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所列物種。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輸出食用水生動物的生產企業(包括包裝企業、捕撈船等)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由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國漁業及海洋資源部(以下稱“巴新方”)批準并有效監督,向中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并獲得中方注冊登記資格。獲得注冊登記生產企業名單在海關總署官方網站公布。
(二)輸華水生動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布亞新幾內亞有關水生動物檢疫和安全衛生要求。
(三)生產企業應建立并實施水生動物安全衛生自檢自控和追溯制度。確保加工、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符合雙方相關衛生和可追溯要求。
(四)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間,企業應按照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制定發布的有關新冠肺炎與食品安全指南開展疫情防控,定期對員工開展相關疫病檢測,制定必要的安全防控措施,并確保在原料、加工、包裝、儲存、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各項防控措施有效執行,以防止被污染。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一)輸華食用水生動物應在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管理的海洋區域合法捕撈,捕撈、暫養、包裝、運輸期間未使用結晶紫、孔雀石綠、惡喹酸和氯霉素等禁用藥物或激素等物質。
(二)巴新方應對輸華食用水生動物開展有關動物疫病、重金屬和食源性致病菌有效監測,監測結果應符合中方安全衛生標準要求。
五、包裝、標簽要求
(一)不同捕撈區域或注冊登記企業的輸華食用水生動物應分開包裝,不同種類的水生動物應獨立包裝;內外包裝應是符合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滿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二)包裝容器應為全新或經消毒處理,能夠滿足動物生存和福利需要。
(三)外包裝上應加貼中文標簽,內容包括:水生動物品名和學名、捕撈海域、包裝企業和出口企業名稱、注冊編號等信息。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六、出口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一)食用水生動物在輸華前須經巴新方官方獸醫臨床健康檢查,未發現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臨床癥狀,未發現中國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所列的水生動物疫病。
(二)巴新方應事先向中方提交雙方已商定的衛生證書和官方出證機構印章樣本備案。并按照雙方商定的衛生證書樣本對輸華產品簽發衛生證書。證書上完整填寫捕撈、加工、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中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包括生產企業名稱和注冊編號等。
(三)每批輸華食用水生動物須附有官方衛生證書, 衛生證書須一正本和兩副本,且正本須隨貨同行。衛生證書須用中英文或英文打印,手寫(除獸醫官簽字)或涂改無效。
七、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疫審批。
進口巴布亞新幾內亞水生動物,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核查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三)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要求,對進境巴布亞新幾內亞食用水生動物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四)不合格情況處理。
1. 在證單核查和貨物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合格情況的,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發現重大安全衛生問題,中方將視情況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暫停相關企業注冊登記資格,直至暫停巴布亞新幾內亞相關水生動物輸華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當發生以下情況時:
1.巴布亞新幾內亞境內發生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水生動物疫病,使輸華食用水生動物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巴布亞新幾內亞境內發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輸華食用水生動物。
3.巴布亞新幾內亞出口中國食用水生動物嚴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議定書規定。
4.生產企業發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已經污染或可能污染輸華食用水生動物及其包裝、運輸工具。
巴新方應當立即停止相應捕撈養殖海域、生產企業甚至全國所有的食用水生動物輸華,召回問題產品和存在潛在風險的產品,并向中方通報。只有經中方確認上述風險已經消除或降到可控范圍后,方可恢復食用水生動物輸華。
海關總署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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