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國家食品安全與研究部關于中國從巴基斯坦輸入熱處理牛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巴基斯坦熱處理牛肉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國家食品安全與研究部關于中國從巴基斯坦輸入熱處理牛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允許進口的巴基斯坦熱處理牛肉是指以30月齡以下牛的去骨骨骼肌〔牛經宰殺、放血后除去毛、內臟、頭、尾及四肢(腕及關節以下)后的軀體部分〕為原料,預先去骨去脂肪后加熱處理,內部中心溫度達到70℃以上,至少持續30分鐘生產的肉制品。以隔膜、碎肉、絞肉、碎脂、機械分離肉及其他副產品為原料生產的產品不允許輸華。
三、生產企業要求
輸華熱處理牛肉加工企業(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貯存企業)應位于巴基斯坦,在巴基斯坦官方的監督之下,符合中國和巴基斯坦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
向中國出口熱處理牛肉的生產企業應當經中國注冊,獲準注冊的企業自注冊之日后生產的熱處理牛肉方可向中國出口。
四、有關檢驗檢疫要求
(一)動物疫病管理。
巴基斯坦確認其境內無牛瘟和牛海綿狀腦病,并按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要求實施牛海綿狀腦病預防和控制措施,如開展監測、飼料禁令、建立牛追溯體系等。
(二)輸華熱處理牛肉的活牛須符合的條件。
1.出生、飼養并屠宰于巴基斯坦,具有唯一性身份標識,通過官方追溯系統可追溯到來源農場。
2.來自于過去24個月內未發生過小反芻獸疫、牛傳染性胸膜肺炎、藍舌病臨床病例的農場。
3.來自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過牛結節性皮膚病、狂犬病、結核病、副結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瀉/粘膜病、布魯氏菌病、克里米亞剛果出血熱、泰勒蟲病、毛滴蟲病和出血性敗血癥臨床病例的農場。
4.來自過去6個月內未因發生中國、巴基斯坦動物衛生法規及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規定應申報的牛病而受到檢疫限制或監測的農場。
5.屠宰時牛只小于30月齡,且未飼喂過反芻動物源肉骨粉和油渣。
6.動物屠宰前至少14天沒有接種過炭疽活疫苗。
7.在運往屠宰場過程中和在屠宰場里,沒有接觸過不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規定的牛以及來自未在華注冊企業的牛和其他種類動物。
(三)加工過程要求。
1.用于生產輸華熱處理牛肉的活牛:
(1)出生、飼養并屠宰于巴基斯坦,具有唯一性身份標識,通過官方追溯系統可追溯到來源農場;
(2)從未使用過雙方禁止使用的獸藥和飼料添加劑;
(3)在中國注冊的企業屠宰、分割、加工和貯存;
(4)來源于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規定的農場,依照中國和巴基斯坦的有關法律法規實施宰前宰后檢查,結果合格。證明所有屠宰牛是健康的,沒有任何傳染病、寄生蟲病的臨床癥狀,胴體和臟器無病理變化,且胴體上的主要淋巴、腺體組織已去除;
(5)未使用向腦腔內注射壓縮空氣或氣體的擊昏方法,或脊髓刺死法;
(6)所有年齡牛的腸道(從十二指腸到直腸,包括回腸末端),胸腺、脾、扁桃體、顱骨包括腦、眼、三叉神經節,脊髓、脊柱包括背根神經節等組織在生產加工過程中以安全衛生的方式有效去除,未污染輸華牛肉。
2.執行巴基斯坦國家殘留監控計劃,證明產品中獸藥、農藥、重金屬、食品添加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不超過中國和巴基斯坦的最高限量。
3.產品在基于危害分析及關鍵控制點(HACCP)的質量保證體系下生產,沒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國和巴基斯坦法律規定的要求。
4.產品預先去骨去脂肪后加熱處理,內部中心溫度達到70℃以上,至少持續30分鐘。
5.如發生重大公共衛生疫病,企業按照有關國際規定和標準制定必要的肉類安全防控措施,確保肉類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裝、貯存、運輸等全過程未被交叉污染。
6.產品是安全的、衛生的,適合人類食用。
7.向中國出口的熱處理牛肉不得與其他種類的動物產品、不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規定的產品、非本企業的產品、不向中國出口的產品一起加工。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熱處理牛肉的倉庫中,應設有輸華熱處理牛肉的專用存放區域并明顯標識。熱處理牛肉應貯存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場所。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混儲。需要冷藏或冷凍的產品應在適當的溫度條件下貯存。
五、證書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每一集裝箱/批熱處理牛肉制品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巴基斯坦法律法規及雙邊議定書的有關規定。獸醫衛生證書用中文、烏爾都語和英文寫成(填寫證書內容時,英文必填)。獸醫衛生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
六、包裝、貯存、運輸及標識要求
輸華熱處理牛肉應使用符合中國和巴基斯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接觸材料包裝。內包裝上應以中英文標明品名、產地國、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英文標明品名、產地國、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目的地應當標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日期(年/月/日)、保質期限、儲存溫度等內容,加施(粘貼或印刷)官方檢驗檢疫標識。預包裝熱處理牛肉制品還應符合中國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輸華熱處理牛肉從包裝、貯存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和巴基斯坦的相關衛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需要冷藏的熱處理牛肉的貯存和運輸應在合適的溫度條件下進行。貨物裝入集裝箱后,在巴基斯坦官方監督下施加封識,封識號須在獸醫衛生證書中注明。運輸過程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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