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便利自由貿易協定項下貨物合規通關,自2023年7月5日起,“中國—新西蘭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升級功能上線運行,全面實現在《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新自貿協定》)項下新西蘭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聲明(以下統稱“原產地證明”)電子數據傳輸。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在貨物進口時憑新西蘭簽發的原產地證明申請享受RCEP或者《中新自貿協定》協定稅率的,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規定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申報時,無需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填報原產地證明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也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明。
對于系統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明電子信息的,自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人可以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的有關規定,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錄入原產地證明電子信息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并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明;自2024年1月1日起,進口人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相應稅款擔保手續。
二、進口人選擇“有紙報關”方式申報的,在申報進口時應當提交原產地證明紙質文件。
三、出口申報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規定辦理。
本公告自2023年7月5日起實施。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84號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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